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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京财综〔2017〕274号
2017-03-10
  1.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2. [发文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实施日期] 2017-02-27
  5. [成文日期] 2017-02-27
  6. [发文字号] 京财综 〔2017〕 274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7-03-10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7年 第20期(总第512期)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京财综〔2017〕274号

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本市决定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收取,清欠收入和尚未缴库的资金余额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建设系统考核收费欠缴款”(收费代码299101001)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103049949)。

三、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对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7日

附件:

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收费编码收费项目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细19项)
1173014001保育费一级一类(三岁以上/三岁以下)
2173014002保育费一级二类(三岁以上/三岁以下)
3173014003保育费二级一类(三岁以上/三岁以下)
4173014004保育费二级二类(三岁以上/三岁以下)
5173014005保育费二级三类(三岁以上/三岁以下)
6173014006保育费三级二类(三岁以上/三岁以下)
7173014007保育费三级三类(三岁以上/三岁以下)
8173014008保育费四级及未验收(三岁以上/以下)
9173014009保育费(寄宿费)
10173014010体制改革幼儿园保育费
11173014011体制改革幼儿园保育费(寄宿)
12173014012取暖期加收保育费
13173014014园所代办费
14173014015托儿补助费
173015学前保教费
15173015001学前保教费(城近郊区)
16173015002学前保教费(远郊区县城镇)
17173015003学前保教费(远郊区县农村)
101005建设系统考核收费
18101005001建设系统关键岗位考务费
19101005002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务费
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项)
173011高校委托培养费
173011001本专科生委托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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